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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单位公章谁负责-【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4 18:35:31 阅读: 来源:线毯厂家

借贷网讯 借条上盖的是单位的章,责任谁来负责啊?2006年11月邹某与张某等人在济南以济南市第三建筑公司(以下简称“济南三建”)的名义承揽俊宏实业有限公司项目部工程。2007年6月11日,邹某提出退伙并与合伙负责人张某结算,将其在该项目中的垫资款转为借款。

案件的发生和经过如下,张某向原告邹某出具一份借条并在借条上签名。刘某作为济南三建的项目部经理当时在场并由其执笔书写此份借条。在场有人在借条上加盖了“济南市三建公司历城俊宏项目部”字样的公章(具体盖章人无法查明)。 加盖公章的单位是否应当担责的关键在于在借条上加盖单位公章这一行为如何定性,笔者认为该行为仅宜视作在场见证行为,且该在场见证行为属于有瑕疵的单位见证行为。 单以张某向邹某出具欠条行为而论,属于一般的民间借贷行为,其法律效力暂不作分析。

经过审理,责任分配如下,刘某作为济南三建的项目部经理当时在场并由其执笔书写此份借条,张某在借条上签名后,在场有人在借条上加盖了济南市三建公司历城俊宏项目部,单就该加盖印章行为去定性邹某与济南市三建公司历城俊宏项目部的关系是无从下手的。从查明的案情来看,邹某只是提出退伙,并在结算时将其在项目中的垫资款转为借款,张某向原告邹某出具一份欠条并在借条上签名。从该事实看,该民间借贷法律事实中的法律关系仅是属于邹某和其合伙人张某之间,邹某与该项目部未约定担保事宜,张某与该项目部未约定委托担保事宜。显然,从案情看,该项目部与任何一方都未作出担保的意思表示,因此该项目部盖章的行为,仅宜视作一种在场见证行为,且该见证行为由于主体的问题还存在瑕疵。

经过审理,最终案件判决如下,加盖的印章为该公司项目部,项目部显然是不存在民事主体资格,即无民事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无民事主体资格的单位部门作出的见证行为是否有效在法律上都尚不明确,不过作为单位见证的实际操作人刘某及实际盖章人都可以以证人证言的方式证实该民间借贷行为。 综上,加盖公章行为仅宜视作见证行为,不能主观臆断为担保行为,该单位只是邹某与其合伙人张某法律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不涉及两者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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