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十年不还钱利息高达8万-【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15:3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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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网讯 今年1月,吴美兰起诉到乐东法院称,郑某、吴某因渔业生产经营的需要,自2003年10月23日起至2004年4月8日止,分7次向其借款本金60500元,并立下借据,其中四笔约定利息。两人已偿还借款本金3300元,尚欠本金57200元及利息未还。吴美兰多次向两人催还,被以种种理由拒绝,于是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郑某和吴某偿还借款本金57200元及利息134075元,共计191275元。
法院受理案件后,郑某、吴某辩称,这笔款已有10年之久,当时是否签名已记不太清楚。该款是吴美兰的投资款,郑某和吴某所打的鱼由吴美兰出卖,并从中获利;利息是双方的投资,吴美兰参与分成,并不是约定利息,后来郑某和吴某不参与经营,就转让给别人来经营,债务也已转让给案外人,吴美兰又继续与案外人合作分成。两被告提供了《灯光网具协议书》,证明所欠原告债务已转让给案外人承担。
乐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涉案债务是借款还是投资款,该债务应由谁承担。审理中,吴美兰出具了两被告借款立下的借据,郑某、吴某均认可借据为吴美兰所写,但郑某捺手印予以了确认,双方的借贷属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双方应按借贷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被告以该款为投资款,投资款债务已转让给案外人承担为由进行抗辩,但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因此法院不予采信。当然,原、被告4笔借款约定的利息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的四倍,违反了法律规定,借款利息应按月息1.92%计算,过高部分法院也不予支持。
乐东法院一审做出判决,被告郑某、吴某应于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57200元及利息(利息从约定利息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4倍计算至偿清之日止)给原告吴美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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